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