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美化市容环境。已设置不透景围墙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但国家安全、军事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围挡的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