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擅自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生产、作业、摆卖、摆放、展示、促销、宣传等活动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