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设施。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堆放散体物料的,应当装袋并采取措施防止散落、飞扬;堆放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保持整洁,并即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