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爱护公共设施,尊重市容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