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文广旅游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