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停车需求、道路条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