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