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