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牌、标识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招牌、标识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