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容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市容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