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安装、改装功能照明或者景观亮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方面的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节能环保要求,避免光污染,并与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等被照明对象以及周边环境保持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和功能。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