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树木、草坪、绿篱等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美观、完整,行道树应当保持排列整齐;出现缺损、枯死等情形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植、更换或者清理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