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8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财政、应急、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国资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组织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青岩古镇风貌保护和民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拨款;
(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保护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和知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或者居民遵守保护规范、履行保护义务。
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并且引导、教育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在其章程规定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加强监督、自律和协调,引导其成员在青岩古镇的经营活动和行业发展符合青岩古镇传统风貌,并且督促其会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并在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普查青岩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
单位和个人认为青岩古镇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古镇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受理情况。
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结合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保护对象调整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标志牌的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移动、涂改和摘除标志牌。
导则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青岩古镇保护的总体原则、具体要求、修缮要点与设计施工规范;
(二)青岩古镇风貌和民居的历史特征、演变过程与现状;
(三)青岩古镇的聚落环境、街巷格局与空间、高度与视廊和环境设施等方面保护与控制的引导规则;
(四)青岩古镇民居的修缮、整治、建筑材料、尺度设计、使用功能提升等方面的引导规则和修缮、整治示例;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明确: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古镇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对前款明确的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古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予以回复。
古镇管理机构可以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缮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办法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制定。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无维护修缮能力的,古镇管理机构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维护修缮活动进行监督。
维护修缮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公开,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章用与管理
鼓励、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
(二)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
(三)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等;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交易等;
(五)举办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展示;
(六)其他有特色的旅游业、传统文化产业等活动。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上面刻划、涂污、喷绘或者张贴广告;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
(三)焚烧废弃物产生烟尘污染。
(一)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四)临街摆设酒席、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
(五)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已经安装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从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由内向外协助业主逐步进行整治。
(一)组织实施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防火改造;
(二)运用电气灭弧和终端负荷智能控制等电气防火保护技术;
(三)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报警、消防软管卷盘等设施;
(四)组织实施区域联防或者多户联防的网格化管理;
(五)鼓励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消防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六)督促保护责任人采取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措施;
(七)其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指导。
(一)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任务的车辆;
(二)残疾人轮椅车;
(三)景区经营管理单位供游客观光游览的环保型摆渡车;
(四)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其他确需进入的车辆。
允许进入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限内,居住在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的居民、相关从业人员可以免费乘坐摆渡车。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上面刻划或者涂污的,处以50元罚款;喷绘或者张贴广告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放养犬类或者其他畜禽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摆设酒席、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或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与青岩古镇风貌不协调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对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历史建筑,是指建成30年以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反映青岩古镇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2.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3.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
4.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列入青岩古镇保护名录,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以外,经花溪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具有一定建成历史,风格比较独特,能够反映青岩古镇历史风貌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