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组织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青岩古镇风貌保护和民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