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公布后3个月内,设置保护对象标志牌,并根据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保护对象调整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标志牌的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移动、涂改和摘除标志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