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放养犬类或者其他畜禽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摆设酒席、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或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安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与青岩古镇风貌不协调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对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