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巡查,发现需要修缮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无维护修缮能力的,古镇管理机构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