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