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由古镇管理机构会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急等主管部门制定计划,按照保护规划、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