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环境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上面刻划、涂污、喷绘或者张贴广告;(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三)焚烧废弃物产生烟尘污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