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上面刻划、涂污、喷绘或者张贴广告;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

(三)焚烧废弃物产生烟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