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建成30年以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1.反映青岩古镇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2.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3.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
4.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列入青岩古镇保护名录,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以外,经花溪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具有一定建成历史,风格比较独特,能够反映青岩古镇历史风貌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