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建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排水、消防、燃气等设施,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告知古镇管理机构派员到场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