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青岩镇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编制导则,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导则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青岩古镇保护的总体原则、具体要求、修缮要点与设计施工规范;
(二)青岩古镇风貌和民居的历史特征、演变过程与现状;
(三)青岩古镇的聚落环境、街巷格局与空间、高度与视廊和环境设施等方面保护与控制的引导规则;
(四)青岩古镇民居的修缮、整治、建筑材料、尺度设计、使用功能提升等方面的引导规则和修缮、整治示例;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