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青岩古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因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古镇管理机构、景区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采取措施疏散、控制人流量,并即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