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导则制定青岩古镇店铺招牌、门头装饰装修规范,免费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图样,并尊重老字号、名字号等的历史风格和经营管理者与青岩古镇风貌相协调的个性化设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