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相关设施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影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举办相关活动,未在现场设置临时保护设施损害保护对象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古镇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