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制作、移动、涂改或者摘除标志牌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