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古镇管理机构根据青岩古镇保护、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依法对通行车辆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但是下列车辆除外:

(一)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任务的车辆;

(二)残疾人轮椅车;

(三)景区经营管理单位供游客观光游览的环保型摆渡车;

(四)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其他确需进入的车辆。

允许进入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限内,居住在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的居民、相关从业人员可以免费乘坐摆渡车。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