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传统文化、民族风情、民间工艺、历史记忆等方面的发掘工作,并依法建档保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