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传统文化、民族风情、民间工艺、历史记忆等方面的发掘工作,并依法建档保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