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青岩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保护经费;(三)社会捐助;(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