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青岩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保护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