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未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