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与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并在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