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上面刻划或者涂污的,处以50元罚款;喷绘或者张贴广告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