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元素等保护对象,按照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实行分类保护。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普查青岩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