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管理者不按照规范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古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