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在实施维护修缮前应当告知古镇管理机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责任人的要求提供指导。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维护修缮活动进行监督。

维护修缮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公开,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