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在实施维护修缮前应当告知古镇管理机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责任人的要求提供指导。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维护修缮活动进行监督。维护修缮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公开,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