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设置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鼓励、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

(二)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

(三)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等;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交易等;

(五)举办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展示;

(六)其他有特色的旅游业、传统文化产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