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设置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鼓励、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二)兴办文化教育创意产业;(三)经营传统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等;(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交易等;(五)举办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展示;(六)其他有特色的旅游业、传统文化产业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