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等主管部门、青岩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检查、督促消防责任单位和其他保护责任人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