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岩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和知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或者居民遵守保护规范、履行保护义务。

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并且引导、教育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在其章程规定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加强监督、自律和协调,引导其成员在青岩古镇的经营活动和行业发展符合青岩古镇传统风貌,并且督促其会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