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三)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四)临街摆设酒席、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五)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