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6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1日
- 条文数
- 6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4月25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引进、研发、应用能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有害垃圾分拣场所等转运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配套分类收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
第三章分类投放
(一)集中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居民区、农村居民点、非集中供餐单位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三)广场、道路等开放型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投放时间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依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
(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分类处置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四)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五)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七)建立管理台账,对每日接收和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八)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处置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减量与循环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七章促进与监督
幼儿园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种类识别、收集容器标识等常识教育,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公益广告。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和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推荐标准。
第八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的;
(二)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九章附则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纽扣电池、废电路板、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相纸等;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等;
易腐垃圾,包括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有机垃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