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