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