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