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