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

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