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