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