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