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集中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居民区、农村居民点、非集中供餐单位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三)广场、道路等开放型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